股东私自挪用可报警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挪用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挪用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具有非法性,即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使用。公民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挪用行为,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实施了挪用行为。
法律分析
一、股东私自挪用怎么处理?
1、股东私自挪用可以报警处理。
公司股东挪用,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当事人能及时归还,可以不用追究责任;如果无法及时归还的,可以报警处理,挪用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挪用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挪用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1、挪用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2、挪用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挪用的行为,否则一旦挪用的数额比较大,那么有可能会涉嫌犯挪用罪。公民发现公职人员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后,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举报,但是在举报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其确实实施了挪用行为的证据。
结语
对于股东私自挪用的处理,可以采取报警处理的方式。具体处理方式根据情况而定,如果股东能够及时归还,可以不追究责任;如果无法及时归还,且挪用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不同情形,涉嫌挪用的数额标准也有所不同。各省级人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挪用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如发现公职人员实施挪用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挪用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