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XX公司信用卡中心
负责人: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XX121号
邮编:518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W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签署了XXX(以下简称原协议),协议合作期为,为期6个月。现为推动业务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XXX(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一、增加如下内容作为原协议“第四条结算方式”第三款:
3.甲乙双方确定于2018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开展激励计划,到期自动停止。期间甲方除支付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外,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激励费用,该部分激励费用上限总额为10万元,超出激励费用上限部分不予结算:
(1)激励条件
1月
当月一卡进件量≥
5元
10
2月
当月一卡进件量≥
3元
3月
当月一卡进件量≥
5元
如每月达到对应的条件,则乙方有资格获取当月对应的激励。如每月未达到激励条件,则乙方没有资格获取当月对应的激励。
(2)调整系数R
设调整系数R等于激励期间乙方渠道当月的一卡初审通过率除以基准值,其中本次激励计划已核定的基准值为33%;
若调整系数R≥1,则R=1;若调整系数R1,则R=R;
注:一卡初审通过率以甲方报表系统数据为准;
(3)实际月度激励金额
实际月度激励金额=当月一卡进件量_激励单价_调整系数R;
(4)实际月度激励结算金额
如在该补充协议对应的原协议期内,加实际激励后的平均单卡成本超出150元,则超出部分不予结算。其中平均单卡成本的定义如下:
平均单卡成本=原协议期内发生的服务费与激励费用之和/原协议期内的核卡数量之和。
注:核卡量的定义以甲方报表系统数据为准。
二、实际月度激励金额与原协议约定的当月服务费结算方式等保持一致,两种费用可异步结算;本补充协议项下金额均含税且激励费用已经包含甲方为此支付所有费用之总和,甲方不再为此支付其他任何额外费用。
三、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的一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原协议的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XX公司乙方:信用卡中心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盖章)(盖章)
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